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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实践轻罪治理新路径 ——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为引

时间:2023-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微刑事犯罪已经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面对犯罪结构的变化,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探索,进一步规范批捕、起诉案件的办理。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还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今年以来,临洮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主动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轻罪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在推进轻罪治理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推动案件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创新践行“枫桥经验”,有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同时也在逐渐形成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强化案件前端引导,提高办案质效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建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提前介入台账,“案件化”全覆盖式提前介入。2022年8月至今,共提前介入故意伤害案件41件,一方面对于矛盾突出的邻里亲朋之间轻伤害案件,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避免案件证据在侦查环节出现瑕疵;另一方面将认罪认罚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前置,有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同时检察官能够提前熟悉案情,做好案件风险研判和应对,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大大缩短办案期限。

强调案件矛盾化解

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轻罪案件,应当把矛盾纠纷化解、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改变以往翻阅卷宗审查证据的方式,突出实质化审查,对案件发生背景、行为人社会表现等直接关系案件矛盾化解的事实,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查核实,找准案件背后的矛盾,有针对性地联合公安机关、村干部,动员多方力量多角度化解当事人矛盾。2023年以来,成功化解矛盾20余件,调解达成刑事和解10余件,充分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推动纠纷源头化解,深化诉源治理

一方面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避免类案再次发生;另一方面联合本院其他部门,充分依托综治中心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参与矛盾源头化解工作,为群众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提升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树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打造轻罪治理体系

一体推进治罪与治理

通过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探索式办理,将效果良好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学习借鉴,对效果明显的做法予以提炼,“因案制宜”的适用到其他轻罪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和解程序的轻罪案件,形成一套轻罪案件治理体系。依法高效打击犯罪的同时,深究案件背后个体、社会、经济乃至机制等方面的规律,基于个案延伸到类案,通过总结类案发案规律分析案件背后的社会性原因,以制发检察建议、同其他机关单位联合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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