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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拉车门碰运气 落法网受刑罚

时间:2024-01-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拉车门”式盗窃,是指不法分子不砸车窗不撬门锁,只随机碰运气拉车门,钻车主忘记锁车门的空子,在没有上锁的车内盗取车主财物的行为。近日,临洮县法院对这样一起盗窃案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7日凌晨,杜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临洮县新添镇崖湾市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拉开蒋某某未锁好的车门,盗窃了车内的24条香烟,后将所盗香烟以2560元的价格销赃。经临洮县烟草公司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75元。

本案中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7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此外,杜某某有前科劣迹,系累犯。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杜某某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临洮县人民法院对杜某某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提醒:

在这里告诫不法分子,盗窃他人财物不仅要如数归还,而且还要面临刑事处罚,切不可财迷心窍,铤而走险,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广大居民朋友在生活中,要提高财物保护意识,切勿将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尽量将车辆停放有监控、有人看管的路段,停车后立即闭锁车门并检查核实,确保车门车窗关闭到位,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果遇到车内财物被盗,请保护好现场,及时拨打110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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