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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击烟草非法流通 维护市场安全秩序

时间:2023-12-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烟雾容易消散,罪责难以逃脱。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和师某某非法经营一案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引入

2023年7月,根据举报线索及前期掌握情况,临洮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临洮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和师某某的仓储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违法卷烟200多条,价值3万余元。经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杨某某和师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私自从青海等地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卷烟,后到临洮各地销售,从中获利。杨某某和师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构成非法经营罪。

01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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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专营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未取得烟草经营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自买卖烟草,从中赚取利润,是一种扰乱烟草市场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接下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将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立足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公安、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重拳出击,打击违法生产、销售烟草的行为,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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