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本院要闻 > 正文
本院要闻

【以案释法】“调虎离山”偷手机 神操作堪称“影帝”

时间:2024-01-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案件引入


11月25日下午,寒风凛凛,王某某走进临洮县城市中心一美食店,天冷体寒,点了份热气腾腾的饭暖暖身体。就在他等待出餐时,转头看到了一个让他心头更“暖”的东西——老板的手机。瞬间,贼心顿起,王某某打算在老板打包时偷手机,但是发现没有机会,于是又一本正经地向老板要了一根烤肠并给了老板100元现金。趁老板去隔壁的店铺换零钱时,他迅速将老板放置在柜台上的手机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不等老板找零,头也不回地离开现场。


据悉,2023年3月以来,王某某在临洮县洮阳镇多个店铺内盗窃老板放置在店铺出餐口或货架等地方的手机共3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合计1000余元,王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0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图片

02

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提升安全意识,将携带的财物放置在自己视线范围内,商铺门店最好在店内店外都安装监控摄像头,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