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等业务,必须经过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从事此类行业,否则将会危及周边建筑物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引入
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先后对张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均得到临洮县人民法院有罪判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通过仔细审阅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查明三人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汽油后私自储存于非法改装的车辆内用于销售,该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从以前的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追责,违法成本的提高促使行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相关线索应当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