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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实施盗窃又被抓!

时间:2025-03-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案例回顾:

“我们回家时发现北房门上的两块玻璃被打碎了,家里被翻了,有人趁我家没人跑来偷东西......”,被害人张大娘陈述。


经查,今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乘车到县城附近一村庄,发现一户人家大门上锁,确定家中无人后,借助大门墙角的杂物翻墙进入院内,踢碎北房房门玻璃后进入房内。在房间内翻找财物时,听到门外有他人说话便逃离现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李某某有多次盗窃犯罪的前科且距上次刑满释放不到半年后又实施盗窃,此次犯罪系入室盗窃,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盗窃的行为成立并不以盗窃到财物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的的行为,就触犯了盗窃罪的法律条款。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行为必被法律严惩。与其冒险走不劳而获的“捷径”,不如脚踏实地,合法追求财富,才能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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