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王某某流窜至临洮县洮阳镇,在某“两元”店、某便利店以及多家连锁药店处, 使用钢管撬开店门进入店铺实施盗窃,造成商铺、药店内的现金、充电器等财物被盗,涉案财物价值共计1545元,多个门锁及玻璃门损坏。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趁夜深无人之际,多次盗窃商铺内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多次盗窃前科,具有社会危险性,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王某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妄图不劳而获,殊不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店铺经营者要提高防盗意识,加强店铺防护措施,店铺门窗尽可能安装防盗门窗。店内夜间不要存留现金及贵重物品。同时,警示一些心存侥幸、妄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财物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对于多次打击仍屡教不改、盗窃成瘾的惯犯将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