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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心存侥幸不可取 不劳而获不可为

时间:2023-06-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批准逮捕。

简要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李某在临洮县洮河边钓鱼时,注意到洮河边工地上放着的两个打桩机锤头很长时间没人管。2023年3月6日,李某以清理工地现场为由,雇佣了一辆吊车和一辆翻斗车,将两个打桩机锤头盗走,后卖至垃圾回收站,李某非法获利22000多元,经鉴定,李某盗窃的两个打桩机锤头价值44702元。


经本院审查,本案中李某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此外,李某有前科劣迹,系累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本院依法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这里告诫不法分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不可为,倘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提高安全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好财物,一旦发现财物被盗,立即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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