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了,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将路边一行人撞上,行人倒地不起,车辆副驾驶前挡风玻璃破损,痕迹鲜明,但是驾驶员却未下车查看,而是快速逃离现场......
案情回顾
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庞某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查明,2023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庞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去朋友家的途中,因低头接电话将路边的行人边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庞某某未停车查看继续向前行驶,为逃避侦查将车辆停放在一偏僻路口处并将车辆牌照拆卸,后继续驾驶车辆绕行回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调查,庞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是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切莫抱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侥幸心理,任何致他人性命于不顾的肇事逃逸行为,只会“罪加一等”,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