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黄河的问题表象在黄河,根子在流域”,强调“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检察机关督促水务部门征缴水土保持费,不仅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而且对于黄土高原脆弱生态的保护和治理意义重大,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的新作为、新担当。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023年8月,临洮县检察院与县水务局签订了《临洮县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细则》。依托水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对口联系机制和线索移送机制,发现辖区内多家企业存在水土保持费应缴未缴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临洮县检察院依法立案审查,并与县水务局就辖区在建施工项目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进行诉前磋商及走访调查,通过一系列举措,2个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当场安排缴纳了拖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家建材有限公司新型建材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105.83h㎡,水土保持补偿费148.16万元,至今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有财产,实现水土保持的目的,临洮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督促建材公司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检察建议。
下一步,临洮县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持续跟进监督,抓执行促落实,形成保护国家财产和高质量发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