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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订立合同需谨慎 落入陷阱悔不及

时间:2024-01-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被广泛使用。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形式多种多样,一不小心就会陷入诈骗陷阱。下面,就为你揭露两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合同诈骗。

案例一: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在无能力办理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向李某某承诺为其所在公司办理500万元承兑汇票用于融资。岳某某在取得李某某信任后与其签订《不可撤销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岳某某为李某某办理承兑汇票,李某某向其支付佣金。李某某所在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先行向岳某某转账5万元用于办理承兑汇票的活动经费。一个月后,岳某某又以其账户内需要合同保证金才能开具承兑汇票为由,骗取李某某50万元并于当日提取该笔资金后失联。岳某某未办理李某某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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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师某某为偿还巨额债务,虚构在临洮某地有工程项目,在取得买某某、马某某信任后,使用伪造的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公章,与二人签订了《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之后的5个月里,师某某在支付部分租金的情况下,分三次从马某某处拉走400余吨钢管和1万余个扣件,并低价售出从中获利。经鉴定,师某某骗取的钢管和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40余万元。

以上两起案例,犯罪嫌疑人均以签订合同后以履行部分合同为手段,诱骗被害人继续处分大额财物,后无能力履约致使被害人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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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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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作案手段:

1

犯罪分子以伪造的身份、虚假的证明材料或以虚构的公司、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就溜之大吉。

2

犯罪分子没有实际履约能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或者前期向对方交付小额定金、小部分货款获取信任,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取得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失联。

3

犯罪分子充当中介或掮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张声势,虚构事实或其他合同骗取第三方签订合同,获得第三方财物或货款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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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1

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对合同签订的公司及个人主体身份进行核实,通过查看公司章程、纳税申报、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流通等多种方式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公司的履约能力。

2

合同商谈过程中,切勿贪便宜,犯罪嫌疑人多利用受害人这一心理实施诈骗。

3

合同签订双方在资金支付及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货物种类一定要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一定要留有银行痕迹,以便被骗后公安机关可及时获取证据,打击犯罪。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 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以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案释法2024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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