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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向伪劣种子亮剑 促农村经济发展

时间:2023-05-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临洮县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谢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谢某某将从外省拉来的马铃薯商品薯冒充种薯在临洮县某地向多名农户出售,导致受损农户种植面积达211亩,造成经济损失达149万余元,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是检察机关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职责。临洮县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农资安全犯罪案件中,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依法严惩该类犯罪,扎实开展种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通过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套牌侵权等涉种子犯罪,依法惩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侵害农民权益等危害“三农”发展的犯罪,为助力乡村振兴、农民增收贡献了检察力量。


下一步,临洮县检察院将以“三抓三促”行动和主动创稳行动为契机,持续从严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能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种业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法条链接: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行为人在销售时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或不合格的伪劣种子,仍然实施了销售该种子的行为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销售伪劣种子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农户购买种子时要到经过备案的正规门店购买,索取购买凭证。

02

因地制宜选择真正适合的种子,与经销商充分交流,了解种子特点,选购适宜种子。

03

在买种后应当保留购买凭证、种子外包装袋和少量种子样品,以备出现问题进行相应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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