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8月24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2022年2月,阎某某自己饲养的两头牛因病死亡后,将该两头死牛分别掩埋后联系某冷冻厂老板李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又将该两头死牛挖出后出售,后来李某某将收购的两头病死牛在该冷冻厂加工冷冻后作为食品进行销售。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明知销售的牛肉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对外销售,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阎某某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告后未有相关组织或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下,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阎某某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经审理后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下一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强化惩治侵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用司法为民的初心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依法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防火墙”。